以下情況,需要自變更之日起 14 日以內通知最近的進行在留審查的地方入國管理局。
1.當姓名、國籍/地區、出生日期或性別發生變化時
2.所屬機構發生變更時
如果您擁有“技術/人文學科/國際服務”或“學生”等居留身份,其居留身份取決于您所在的機構,則需要通知地方入國管理局。但是,對于擁有“藝術”、“宗教”、“記者”等在留資格的人來說,其所屬組織的存在并不一定是其在留資格的依據,即使有問題與 居住管理 它不包括在內,因為它不存在。此外,具有“日本人的配偶或子女”等在留資格的人無需申報機構變更。
* 詳情請見關于附屬機構的申報(入管法第19-16-1、2-2條)請參閱
3.如果與配偶離婚
以“日本人等的配偶或子女”、“永住者等的配偶或子女”或“撫養”在留資格在留日本的人中,以配偶身份為基礎的人他們的在留資格只有在離婚或喪親的情況下,才有必要通知地方入國管理局。
*如果您以“定住者”的在留身份留在日本,則離婚時無需通知我們。
○需要向市町村申報時
在下列情況下,有必要通知您居住的市區町村。
1.新確定居住地或居住地發生變更時
中長期在留者新入境日本后,需要在確定居住地之日起 14 日以內向市町村申報居住地。如果您在那之后搬到另一個居住地,這同樣適用。
* 如果已經擁有通過出生登記等創建的居民票的外國人,在申請獲得居留資格時向移民服務廳長官提交居民票等的復印件,將會可取得在留資格 許可后,即視為通知了在留資格,無需再次向市町村通知在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