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規定的上述兩個要求,應注意的是,“它們不適用于日本國籍申請人、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或者特殊永久居民。”這是因為認為對于有明確在日本生活基礎的外國人來說,放寬這些要求并以家庭為基礎穩定他們的居住是合適的。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意味著在日常生活中作為居民沒有受到社會譴責的生活,另外也沒有因違反日本法律而被判刑、拘留或罰款,也沒有受到《少年法》保護措施的約束。
“擁有足夠的財產或技能來維持獨立的生計”意味著申請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會成為公共負擔,并且可以預期在未來基于他們的財產、技能等方面繼續穩定的生活。即使申請人本身沒有這些財產或技能,只要認為在包括配偶等在內的家庭單位內可以繼續穩定的生活,就被認為符合這一要求。
“只有當司法大臣認為這符合日本最大的利益時,才能授予永久居留許可。”這意味著授予個人永久居留權必須被視為對日本社會和經濟有益的決定。這個決定是通過考慮國家情況、人口趨勢、日本社會接受外國人的能力以及其他國內外環境等各種因素做出的。司法大臣在決定是否授予永久居留許可時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符合這些要求的具體例子包括被認為是日本社會的成員已經很長一段時間,遵守稅收義務和其他公共責任的法律,不成為公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