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與高度外國人才一同居住的配偶者在與高度外國人才分居后,是否仍然可以繼續工作?
要獲得與高度外國人才一同居住的就業配偶的許可,就必須與高度外國人才本人同居,同時在居留期間必須持續同居。如果在居留期間與高度外國人才分居,將不被允許從事已許可的工作活動(如果繼續進行工作活動,將被視為資格外活動,可能會導致處罰或被強制驅逐)。
用于邀請父母或雇傭家政幫傭的要求規定了“家庭年收入達到800萬日元或更多”、“家庭年收入達到1,000萬日元或更多”以及“家庭年收入達到3,000萬日元或更多”。這個年收入都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包括配偶的收入?
這里所說的“家庭年收入”是指高度外國人才本人的報酬加上高度外國人才配偶的年度總收入。而“報酬”指的是作為對特定服務支付的金錢或實物。這其中包括基本工資、勤奮津貼、調整津貼等。不包括通勤津貼、扶養津貼、住房津貼等具有補償性質的費用(不包括應稅的費用)。
通常來說,它包括從機構(對于從事高度學術研究活動或高度專業技術活動的高度外國人才通常是雇主,對于從事高度經營管理活動的高度外國人才通常是所管理的公司等,對于從國外公司調動至日本公司的高度外國人才,通常還包括從國外公司獲得的年度總收入。)獲得的年收入以及高度外國人才的配偶獲得工作資格等并從事工作時的年收入。因此,例如,通過個人股票投資獲得的利潤,通常不包括在“報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