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是一名大四的學生,打算畢業之后開一家中華料理店,然后把在留資格變更為“投資經營管理”。請問,我取得了“投資經營管理”在留資格以后,還能在店里從事廚房、大堂或送外賣等工作嗎?
“投資經營管理”在留資格所規定的活動是事業的經營或管理。所以廚房的工作或大堂、送外賣等單純勞動并不屬于此種在留資格所規定的活動范圍內。但是,如果您取得的收入是因從事了經營者或管理者的活動,從事其他業務并無報酬的話,應該是沒有什么問題的。
我持有三年的“定住者”在留資格,我有一個親戚在經營著一家建筑公司,我想雇幾個人干承包的活兒。請問,像這種情況需要取得什么許可嗎?如果不是承包,而是自己經營建筑公司的話,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首先,不管是原承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從事承包價款超過500萬日元的建設工程(一件)時,都需要取得建設業的許可。如果不接500萬日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的話,就沒有必要取得許可。許可的種類有以下兩種:
(1)國土交通大臣許可:在兩個以上的都道府縣擁有營業所時
(2)知事許可:在一個都道府縣擁有營業所時
許可的區分有以下兩種:
(1)特定建設業:與承包人的合同金額為3000萬日元以上時
(2)一般建設業:與承包人的合同金額未滿3000萬日元時
建設業的許可需由個人或企業法人來申請。為取得許可,需設置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以及專任技術者。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為專職,有5年以上、在要取得許可的建設業作為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工作的經驗,或有7年以上、在要取得許可的建設業之外的建設業作為經營業務的管理負責人工作的經驗。專任技術者也為專職,持有要取得許可的建設業的國家資格或有10年以上的實際工作經驗。另外,作為財產方面的要件,需要有500萬日元以上的個人資本或500萬日元以上的資金籌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