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份,我大學畢業(yè)之后,就把“留學”在留資格變更為以就職活動為目的的“特定活動”。之前我從大阪的一家公司取得了內(nèi)定,但我一直住在東京,打算取得了就勞簽證之后,再搬到大阪去。
請問,像我這種情況應該到哪個入管局提交在留資格的變更申請?另外,公司跟我說,等我取得了就勞簽證之后,會正式和我簽訂雇用合同。那么,只憑內(nèi)定通知書能取得就勞簽證嗎?
在留資格變更申請書是到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入國管理局提交的。因此,您應該到東京入國管理局提交申請。提交申請時,還要附上“根據(jù)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以及同法施行規(guī)則第5條的規(guī)定,交付給勞動者的寫明勞動條件的文書”。
而內(nèi)定通知書是不符合此條件的,為了證明勞動契約,需事先簽訂雇用合同書。另外,雇用合同書上可以加一條“停止條件:日本政府不給下達在留許可時本契約失效”的條款。
今年3月份,我從專門學校畢業(yè)之后,把在留資格變更為“特定活動”,繼續(xù)進行就職活動,但還沒有找到就職單位。請問,我要是考進一家大學的話,可以從“特定活動”再變回“留學”簽證嗎?
要是有合理的理由上大學的話,就可以從“特定活動”變更為“留學”在留資格。
4年前,我和日本人結婚來到了日本,但兩年前辦理了離婚登記,半年后和現(xiàn)在的日本老公結了婚。我現(xiàn)在持有一年的“日本人的配偶者”在留資格。我聽說和日本人結婚滿3年后離婚的人,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繼續(xù)留在日本。請問,我要是離婚的話,也有可能變更為“定住者”嗎?
如果不是和同一個日本丈夫結婚滿三年的話,離婚之后是不能變更為“定住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