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與我的日本妻子結婚后來到日本的,今年是我們結婚的第7年。我們兩人之間沒有孩子,上個月我剛取得了三年期的日本人配偶在留資格的更新,沒想到妻子就和我鬧離婚,讓我一時無所適從。如果我答應和我妻子離婚,我的在留資格可以變更為其他的在留資格嗎?
日本人配偶在留資格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離婚時,如果經(jīng)歷過3年以上的實質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獨立生活的生計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來,就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簽證。而且,修正入管法實施之后,個人都有義務向入國管理局提交離婚申告。如果離婚后經(jīng)過半年以上,日本人配偶在留資格將被取消。
之前我持有三年的“家族滯在”在留資格。上個月我隨丈夫一起取得了永住許可。我上次更新“家族滯在”時申請的再入國許可到2025年的6月,請問,我需不需要重新申請再入國許可?
自2012年7月9日起,凡是持有有效護照及在留卡(特別永住者為持有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外國人在出國日起一年(特別永住者為兩年)內再入國時,原則上不需要再辦理再入國許可手續(xù)了。但是,如果在留期限日早于出國日經(jīng)過一年的那一天時,必須于在留期限日前再入國。如預定出境一年(特別永住者為兩年)以上,則需要與現(xiàn)行制度同樣取得再入國許可后出境。同時,所取得的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間,為不超過在留期限日、且最長為五年(特別永住者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