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已經超過了允許逗留的期限,目前正在日本非法居留。但我已經自愿向入境管理局報告,并開始進行必要的手續,以繼續在日本生活。現在,我是否沒有了任何法律上的問題了呢?
在這里您出現了一個誤解,有些自愿報告給入境管理局的非法居留者,認為他們已經報告了非法居留等情況,因此法律上已經沒有任何問題了,違法的狀態已經被解除了。
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即使外國人向地方的出入境管理官署報告自己的情況,非法居留等的狀態也不會被立即解除。因此,除非法務大臣特別批準逗留,否則他們仍然違反了入境管理法規定,基本上也不允許就業,因此在工廠或公司等工作場所,也可能因為違反入境管理法而受到查處。
那些被強制要求離開日本或接到出境命令而離開日本的人,是否有可能再次入境日本呢?
因非法滯留等原因被日本強制出境的人或接到出境命令離開的人,根據入管法的規定,原則上在一定期間內(稱為拒絕入境期間)無法進入日本。具體如下:
(1)所謂的“重復者”(曾被強制出境或接到出境命令離開過日本的人)的拒絕入境期間為自強制出境之日起10年;
(2)被強制出境的人(不包括(1)的情況)的拒絕入境期間為自強制出境之日起5年;
(3)接到出境命令離開的人的拒絕入境期間為自出境之日起1年。
此外,違反日本國或其他國家的法令,被判處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禁閉等刑罰,或違反毒品、大麻、鴉片、興奮劑等相關法律被判處刑罰的人,拒絕入境期間沒有規定,不能進入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