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釋放的保證金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日本入國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保證金的金額為“不超過300萬日元”。入境管理所長或首席審查官將評估交納保證金方的資產和臨時釋放方的出庭保證情況,來決定保證金的金額,以作為保證措施。
如果在臨時釋放期間,需要前往指定行動范圍之外的地方,要怎么辦?
如果需要前往臨時釋放許可書所列范圍之外的地方,應事先向管轄指定住所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的主任審查官申請一次性旅行許可。
申請時,必須提交由擔保人和申請人聯名的一次性旅行許可申請書,以及明確旅行目的、必要性和所需時間等的文件。
有關詳細信息,請向管轄指定住所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咨詢。
可以在臨時性釋放期間工作嗎?
對于已經發出退去強制令的人,因為在日本國內已經沒有認可其居留身份并被強制退去,因此需要確保其在送返之前被拘留并禁止進行居留活動,因此他們會被收容在入境者拘留所或地方出入境在留管理官署的拘留設施中。即使通過暫時性釋放獲得了放免許可,他們也無法工作,因為其仍會受到退去強制令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