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會被取消在留資格?請結合具體例子進行說明。
司法大臣可以撤銷外國人的居留地位,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
1、外國人通過虛假或其他非法手段獲得居留地位,例如提交偽造的文件或信息,在申請表上作出虛假陳述,或在申請入境或延長停留期限時提出虛假要求。
2、外國人未從事其原始居留地位規定的活動,而從事或試圖從事其他活動。這適用于在附錄1中具有指定居留地位但未從事應從事的活動,并在日本從事或試圖從事其他活動的外國人,且沒有正當理由。
3、外國人在一定時間內未根據其原始居留地位從事活動。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不從事活動,則不會撤銷其居留地位。適用于以下情況:
Ⅰ、在日本擁有附錄1規定的指定居留地位(如“技術實習生”、“熟練工”、“學生”、“隨從”等)且未從事原始活動三個月或更長時間的外國人(“高度專業人才2號”為六個月)。
Ⅱ、在日本擁有“日本國民的配偶或子女”(不包括日本國民和特定永久居民的子女)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身份且未從事其配偶的活動六個月或更長時間的外國人。
4、中長期居民未報告其居住地址或在報告其居住地址時提供虛假信息。但是,如果有合理理由未報告地址,則不會撤銷其居留地位。適用于以下情況:
Ⅰ、通過入境許可或更改居留地位許可成為中長期居民的人未在90天內向司法大臣報告其居住地址。
Ⅱ、中長期居民在離開先前報告的居住地址后90天內未向司法大臣報告其新居住地址。
Ⅲ、中長期居民向司法大臣報告虛假居住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