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證明是根據申請人的在留資格決定的。申請人如果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簽證,只需要提交1年的年收入證明書。但如果是“定住者”簽證,就必須提交3年的年收入證明書。
關于日本簽證的申請次數,是沒有明文限制的,所以可以繼續申請。在這其中,如何改正法務局寄過來的不許可通知上的拒簽理由,是再次申請簽證的關鍵。
“永住者”的在留資格是在日本連續居留一定的時間后,通過法務大臣獲得永住許可。取得永住許可的條件為“品行優良”、“具有獨立經營生計的資產或技能”以及“申請者被認定取得永住符合日本國的利益”等。
永住者的配偶者持有3年或5年簽證,只要滿足“實質性婚姻持續3年以上,且連續1年以上在留日本國”這一條件,就可以提出永住申請。
2012年7月9日修正入管法實施后,新設有最長5年簽證的在留資格如下: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就勞簽證(不包括興行簽證與技能實習簽證),日本人配偶者簽證、永住者配偶者簽證及定住者簽證。
以前,入國管理局是不認可五年以上以“企業內轉勤”簽證居留于日本的。現在只要取得雇傭契約合同的更新,就可以一直更新“企業內轉勤”簽證。并且可以取得許可的在留期限為5年、3年、1年以及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