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要想把配偶辦到日本來,原則上要滿足有撫養能力以及身份保證能力的條件。作為該證明材料,一般需要提交住民稅的納稅證明書(記載一年的總收入、課稅額、納稅額)。
到中國的日本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短期滯在簽證時,收到不許可的通知之后過了六個月才能再申請,但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再申請是隨時都可以提交。
您是以“在日本監護、養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國人母親”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簽證許可的。如果不把孩子帶到日本來養育的話,我們認為您很難取得定住者簽證的更新。
您的“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簽證是在您原先的會社里工作的基礎上而取得許可的。因此,對于您在工作之余從事的打工,如果其業務范圍符合您當前的在留資格時,您應該是在取得會社責任人的承諾許可書之后,向入國管理局再申請一份就勞資格認定證明書。
日本人配偶者簽證的持有者在同日本人離婚時,如果經歷過3年以上的實質性婚姻,其本人又具有獨立生活的生計能力,并且在日本可以安定下來,就可以變更為定住者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