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與日本人配偶者」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時,需要提供記載了婚姻事實的日本配偶者的戶籍謄本(如果沒有婚姻事實的記錄,則需要同時提供戶籍謄本和婚姻屆出受理證明書),以及駐日外國使館等頒發的結婚證明書。
退去強制(強制送返)是為了確保出入境的公正管理,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在一定程度上被認為對日本社會不利的外國人驅逐出境,而不是不人道的待遇。
在留特別許可是經過一系列的強制出境程序(入國警衛官的違反調查、入國審查官的違反審查、特別審理官的口頭審理)后,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即使被視為應該強制出境的人也可以在本人希望在日本居留的情況下獲得許可。
根據日本入國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保證金的金額為“不超過300萬日元”。入境管理所長或首席審查官將評估交納保證金方的資產和臨時釋放方的出庭保證情況,來決定保證金的金額,以作為保證措施。
獲得自費出境許可的人如果錯過了預定的航班,但是已經到達了預定的出發機場,請前往機場的地方入國管理局詢問具體的處理方法,并接受指示。
當被發出退去強制令的情況發生時,入國警備官必須立即將被退回的人員送回其目的地。然而,如果無法立即退回,就可以拘留該人員直到能夠退回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