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專門職業1號】
1.允許復合型居留活動
例如,在留資格為“研究”的外國人為了經營創業公司利用研究成果,需要另外獲得許可從事資格外活動。
然而,被認定為高度外國人才的人無需獲得資格外活動許可或者變更在留資格許可,就能夠從事多種在留資格相符的復合性活動。”
②決定高技能外國人的最長居留期為“5年”
雖然每種居留資格都設有不同種類的居留期限,但根據外國人的居留情況和活動內容等,高技能外國人的法律上最長居留期限定為“5年”。這個居留期可以更新。
③放寬與居留歷史有關的永久居留許可要求
通常,要獲得永久居留許可,必須在我國居留10年以上,但針對高技能外國人,滿足以下條件的居留歷史要求將放寬至3年(?)或1年(?)。
? 高度外國人才在永久居留申請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在永久居留申請時,擁有70分或以上的評分,且已在日本居留三年以上作為高度外國人才;
在日本居留滿三年,并且在申請永久居留之前的三年內曾進行評分并且評分達到70分或以上。
? 高度外國人才在永久居留申請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在永久居留申請時,擁有80分或以上的評分,且已在日本居留一年以上作為高度外國人才;
在日本居留滿一年,并且在申請永久居留之前的一年內曾進行評分并且評分達到80分或以上。
④ 入境和居留手續的優先處理
出入境管理局將盡力在接受申請后的10天內處理與高度外國人才相關的入境手續(居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在接受申請后的5天內處理居留手續(居留期限更新申請、居留資格變更申請)。
(注)除必要文件不足或申請內容有疑義等情況外。此外,如果需要確認提交的文件等詳細信息,可能會超出設定的審查期限。此外,如果“研究成果”的評分申報內容在“高度專業職位1號I”中基于分數表I(4),在“高度專業職位1號R”中基于分數表II,則法務大臣將在聽取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意見后進行有關該申報的評估,因此不適用于優先處理對象。
⑤ 配偶者的就業
通常情況下,如果想從事在留資格“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相關活動,就需要取得相應的在留資格,并且為了取得這些在留資格,需要滿足一定的學歷或職業經歷要求。然而,如果是高度外國人才的配偶想從事這些活動,可以持有作為高度外國人才配偶的“特定活動”在留資格進行活動,并且無需滿足學歷或職業經歷要求。
(注)需要與高度外國人才本人同居,并獲得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報酬。
⑥ 父母陪同
通常情況下,持有就業資格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的父母不能被接受入境,但對于高度技術人才來說,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他們的父母可以被允許入境和居留:
飼養高度技術人才或其配偶未滿7歲的子女;
協助高度技術人才的懷孕配偶或懷孕的高度技術人才本人等。
(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與高度技術人才本人同居、高度技術人才家庭年收入(指高度技術人才本人和其配偶所獲得的年收入總和)達到800萬日元等)。
⑦ 雇用高度外國人才的家政使用人陪同
通常情況下,只有持有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或“法律會計業務”的部分外國人才能雇用外國人家政使用人,但對于高度外國人才來說,可以雇用原來在本國工作的家政使用人陪同或因為有未滿13歲的子女等情況需要雇用家政使用人。
(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高度外國人才家庭年收入達到1,000萬日元以上,陪同原本在本國工作的家政使用人需要連續雇用一年以上等。但是,如果高度外國人才本人從事金融商品交易法(昭和23年法律第25號)規定的第二類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投資建議、代理業務或投資運營業務(以下統稱“投資運營業務”),則不需要滿足原本在本國工作或有未滿13歲的子女等條件。
【高度專業職業2號】
(“高度專業職業2號”適用于在“高度專業職業1號”活動3年以上的人。)
? 可以在“高度專業職業1號”的活動下,以及幾乎所有的就業資格的活動中工作。具體來說,可以在“高度專業職業1號”中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活動和以下在留資格中被認可的活動中工作。
“教授”、“藝術”、“宗教”、“新聞”、“法律和會計業務”、“醫療”、“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和國際業務”、“演出”、“技能”
? 在留期限為無限期。
? 可以享受上述第③、⑤、⑥、⑦的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