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短期簽證變更為長期簽證是在“有迫不得已的特殊情況時,才有可能取得許可(入管法20條3項)“的。“迫不得已的特殊情況”例如:和日本人或永住者結婚,或考上大學的留學生希望留在日本等情況。
如果轉職之后到簽證更新期間還間隔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我們建議您在轉職后即向入國管理局申請新的就勞資格證明書。因為這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所以在簽證更新時提交轉職申請屆也并不違法。
換工作后,沒有必要重新申請簽證,只需到入國管理局提交就勞資格證明書的交付申請,證明新找的工作也滿足條件即可。而在取得了證明書之后,即可維持現在的在留期限。
您更換工作之后,您的家人沒有必要到入管局辦理任何手續。當您更換工作之后,只要本人取得了入管局的就勞資格證明書,馬上就可以申請永住,而且像你們這種情況,一家人可以一起申請永住。
對于非法居留者,有較高可能賦予其在留特別許可的前提是,與日本人、永住者或定住者結婚,并且在日本同居生活。您作為日本人的養子,取得在留特別許可的可能性為零。